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铁道部、
交通部、公安部关于重新修订〈火车与其它车辆碰撞和铁路
路外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1980年4月12日 川府发〔1980〕112号文件)
为了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畅通,妥善处理铁路行车路外伤亡事故,根据《国务院批转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关于重新修订〈火车与其它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请示报告》(即国发〔1979〕178号文件),结合我省情况,现作如下通知:
一、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把贯彻国发〔1979〕178号文件作为进行法制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对铁路沿线人民群众的宣传教育,进一步整顿铁路治安秩序,搞好路社联防,坚决制止无票乘车、爬车的不法行为,努力防止和减少路外伤亡事故。
二、各有机动车辆的单位,要加强对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各种车辆通过铁路道口时,必须“一慢二看三通过”,车速不得超过二十公里,严禁与火车抢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铁路局批准,不得在铁路修建或使用非法道口,不准在铁道上填塞砖石木料、铺设临时车辆通道,对违者要追究责任。凡未经批准修建或使用的各种非法道口,在本通知下达后,由当地政府责成有关单位限期拆除。
三、按照国务院指示,铁路部门应有计划地改造平交道,并严格限制平交道口的增加。火车司机在通过道口时,一定要了望鸣笛,发现情况及早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对车流大了望困难,容易发生事故的道口,一定要有人看管。所有道口都要做到护桩、警告标志齐备,清晰醒目。
四、路外伤亡事故发生后,各有关地区和单位,要按照国务院规定,派出负责干部积极参加调查、分析和处理。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以伤亡事故为借口,向铁路部门提出苛刻条件,施加压力,影响铁路运输。
一般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由铁路车站和公安部门主持进行。
死亡、重伤五人(包括五人)以上的重大伤亡事故,在当地县以上政府领导下,由铁路分局和公安局主持,成立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进行调查处理。
发生火车与其它车辆碰撞道口冲突事故,必须有地方交通监理部门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