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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改进公路运输管理实施办法

四川省改进公路运输管理实施办法
 (1983年11月5日 川府发〔1983〕193号文件)

  第一条 为改进公路运输管理,适应城乡商品流通和人民旅行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即中发〔1983〕1号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经委、交通部《关于改进公路运输管理的通知》(即经交〔1983〕594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省个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运输要坚持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实行多家经营,发展多种经济形式。要以国营运输企业为骨干,充分调动交通部门和非交通部门、国营和集体企业发展公路运输的积极性,同时允许城乡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辆、拖拉机从事运输。
  第三条 凡参加营业运输的国营企业、集体单位和个人,都要申请办理工商登记,经交通部门签注意见,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营业执照。交通、商业、粮食、供销、外贸等系统常年参加营业运输的车辆,凭营业执照和成建制的车徽营业;其余单位和个人的车辆,除持有营业执照外,还必须有交通主管部门发给营业标志,方准开业。临时参加营运的车辆,由当地交通部门核发临时营业标志。车辆、驾驶员要经过交通或公安部门检验、考试领取牌证,货车载客的驾驶员必须持有载人许可证。所有参加营业运输的车辆,都要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
  凡申请从事营业运输的城乡个体和联户,必须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旅客意外伤害险和货运险后,才能办理工商登记。国营和集体运输业也应积极参加保险。
  农用拖拉机从事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的界限,按国办发〔1982〕3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个人购置机动车辆从事营业运输,应限于领得驾驶执照的人员,根据需要允许请一名帮手或带一、二名学徒。联户购置机动车辆从事营业运输,应由联户中的成员自行驾驶和经营,除根据需要可以带一、二个学徒外,不得请帮手。
  个人或联户购置的机动车辆允许从事营业性运输,不得再从商品贩运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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