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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农牧厅关于社队企业普遍推行经营承包责任制若干问题的意见

  1.承包企业的所有制不变。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只是管理体制的改革,不是所有制的改变,不论采取哪种承包形式,承包企业和它的积累,仍属集体所,社办社有,队办队有,联办共有,隶属关系不变。
  2.尊重承包者的合法自主权。在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对承包者允许扩大经营范围,开辟新的生产门路;允许同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及专业户、重点户搞多种形式的经济联合;经过出包方同意,允许用自有资金添置生产设备,作为向企业的投资,享受股金分红;允许根据需要,参照《国务院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请技师、聘能人协助工作;允许在银行、信用社开户立账,单独贷款。
  3.实行承包后,原划归企业和下放企业吃商品粮的职工,一般不得辞退,并根据劳动部门的规定,继续安置本企业职工子女就业;承包企业多余的务工社员,应积极开辟新的生产门路,加以妥善安置。
  4.对上交税利以外的超额劳动收入,按企业的不同情况,进行合理分配:家庭式承包和专业户承包的企业,全部归承包者所得;个人承包的规模小、利润少的企业,全部归承包人所得;其他形式的承包企业和个人承包的规模较大,利润较多的企业,则应根据承包合同规定,实行按比例分成。
  5.承包企业仍按现行规定交纳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对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工商所得税的,其利润以1981年为基数,增长部分,减半计征。
  6.承包人在承包期间是企业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按干部管理规定任命为责任厂长、经理。承包者可自选助理承包人,组成生产经营指挥班子,在承包期中行使生产经营指挥权。承包人根据出包方的委托,执行承包合同规定的职权,应当受到尊重。
  7.承包人承担的责任重,付出的劳动多,所得报酬从优,是符合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的,他们根据承包合同的规定得到的收入是合法的,应当提到保护。具体分配办法,应充分发动群众,协商确定。
  四、分类指导,积极推广
  在社队企业中推行经营承包责任制,态度要积极,工作要细致,步伐要加快。不能按兵不动,徘徊观望;也不可一哄而起,草率从事,承包责任制发展较快,已经在面上铺开的地方,要注意做好巩固、完善工作;正在试点的地方,要在抓好典型的基础上,积极推广,争取三季度在面上铺开;尚未推行的地方,要尽快搞试点,力争年底前普遍推广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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