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信用社吸收的存款,除向银行转存一定比例的存款准备金外,其余全部资金均由信用社自主支配,实行多存多贷,多放多收。
社队自己的集体存款和公共积累,按照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原则,可以直接取用于发展乡镇企业和其它商品生产。
发展乡镇企业贷款,只要保证当年农业贷款需要,允许县农业银行对各项贷款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对一些周期短、效益好,到期能归还的新建、扩建项目,无论是集体企业还是户营企业,自筹资金比例可以根据情况灵活掌握。
(三)列入国家计划由国家提供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由企业自采原料、自行生产、自找销路的产品,由企业随行就市,自行定价,可高可低。
(四)新办乡镇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生产经营条件,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营业执照。暂不具备条件但对当前发展商品生产和搞活流通有利的,可先发给临时执照。需使用商标的,可以边生产边注册。也可使用不注册商标。对外地、外省的集体、个体工商户来川从事各种联营联办生产经营活动的,只要有原地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即可批准开业。为适应乡镇企业发展的需要,新办农村建筑队,由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颁发营业执照。应列技术等级,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企业局和有关单位共同审批。在审批新办农村建筑队时,应按照国家建设部门的有关规定,切实注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五)凡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宜于农村就地加工的,应按经济合理的原则,逐步让乡镇企业承担更多的农副产品加工任务。油菜籽加工,以县为单位计算,以一九八二、一九八三两年平均的加工数作为乡镇企业的加工基数,面积扩大和产量提高的增加部分,乡镇企业加工百分之六十,粮油部门加工百分之四十。乡镇企业加工已超过这个比例的,不作变动。
(六)行业归口管理要坚持“四不变”的原则,在原料分配和供应上,不得排挤乡镇企业。
五、打破地区封锁,积极引进开发
发展乡镇企业,要克服闭关自守思想的束缚,突破行政区划、所有制和条块、部门分割的限制,敞开门户,对外开放,走内联外引之路。在联营中,应本着互利的原则,对被引进的一方提供优惠的条件。独资办企业的,可提供资源、劳务和场地,采取生产只收税,不收利;合资经营的,利润分成从优;引进资金、设备,用产品补偿的,可实行产品按出厂价计算。本省范围内联办企业,通过双方协商、签订合同,可实行产值、工商税、所得税、利润、产品分解,双方按股或其它办法分摊,做到利益均沾。地、县政府要组织专门班子,从事牵线搭桥,引进开发的工作。
在国家财力有限的情况下,一方面要积极引进外部资金,另一方面要依靠农民自筹和现有企业积累。新办企业提倡国营、集体(包括供销社等集体经济组织在内)向企业投资入股,实行保息分红;鼓励务工社员带股入厂,城镇居民向企业投资,按股分红;还可以实行投场地、投设备、投技术、投劳力、投原料,按股分红。集体企业提取的折旧基金,一般不低于百分之十。易损易耗的固定资产,还可适当提高。提取的折旧基金,主要用于技术改造。国家扶持困难社队资金和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基金,应安排一部分用作发展乡镇企业。各级财政都要随着财力的增长,增加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由主管部门掌握,财税部门监督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