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对原来的分配办法,作如下调整:
(1)原试行由企业按年工资总额或计划利润指标提取企业基金,改为按工资总额提取企业基金。
(2)原试行职工奖励基金按标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二至十七提取的部份,改为一律按标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至十二提取。
(3)原试行企业用企业基金发展新技术、采用新工艺、新设备和搞挖革改而新增的利润,两年内全部留在企业作为企业基金使用,从一九八三年起,不再执行。但一九八二年底前投产见效的,仍按原办法执行,到期满为止。
(4)一个企业只能实行一种利润分配形式,凡是兼用两种以上办法,重复提取留成的,必须改过来。
(5)对实行级差收入调节税的五个企业,其调节税税率重新核定后,一定三年不变。实行工资全部挂钩的五个企业利改税办法不变,但要适当提高所行税税率。
(6)试行国家征税收费、盈亏自理办法的国营小型企业,不能按工资总额再提取企业基金,也不再实行增长利润减半征收,并应按规定交纳流动资金占用费。
(7)实行微利包干和亏损包干的企业,超盈和节亏的部分,数量在三万元以下全部留给企业,超过三万元以上的部分,应上效国家60%。
(8)实行利润比例分成的县(含地辖市)属企业和试行县(市)经委包干办法的,都必须首先保证按规定比例向国家上交利润。企业实行包干分成以后,不再提取企业基金。县和企业的分成办法,由地、县自行确定。
(9)原实行全额留成和利改税的,利润留成基数一般不重新测算,只在原留成比例中扣除这次调整的两项基金,一定三年不变。需要确定基数的,一般应以一九七九年、一九八0年、一九八一年三年为基数,个别的也可以适当调整。
为了贯彻奖勤罚懒的原则,对那些特别努力、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先进、经营管理好、综合经济效高、对国家贡献大的企业,经省批准,可适当提高留成比例;对经营管理差、经济效益低的企业,留成比例就应低一些。
(10)原经批准的扩权企业其固定资产折旧费留用百分之六十至七十的试行规定,仍可继续执行。
29.企业实行全面考核,不仅要考核上交利润,同时要考核质量、产量、品种、新产品、消耗、成本和供货合同,由主管部门制定具体考核标准;针对企业特点,考核指标可有增有减,有所侧重。但所有企业都必须完成质量、产量、上交利润和供货合同四项计划指标,才能按规定提取利润留成。没有全面守成这四项计划的,每少完成一项,扣减应提利润留成资金的百分之三十。完不成盈亏包干基数的,要由留用的专项资金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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