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除中央和省政府明文规定者外,企业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向企业摊派各种不合理的费用,平调和索取各种产品、物资、设备或长期借调人员。
25.独立核算的经济联合实体(公司或总厂)的主要权限有:
(1)负责综合平衡所属企业上报的计划和规划,编制、上报和下达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2)按专业化协作的原则,调整联合体内部的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
(3)统一组织产、供、销。
(4)统筹安排重大技术改造的项目、资金和银行贷款。统筹所属企业的资金应实行有偿调用。
(5) 统一组织科研和新产品试制。
(6)统一组织企业干部、职工正规培训。
(7)确定所属企业实行经济责任制的具体形式。
(8)任免所属企业的行政和技术干部。
(9)统一进行所属企业职工的余缺调剂。
(10)可以实行内部结算价格。
四、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分配关系
26.按照国务院〔1981〕年159号和〔1981〕166号文件规定,进一步处理好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现行的分配政策办法基本不变,根据国家集中资金和奖勤罚懒的原则,对企业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的提取办法和用企业基金搞挖革改新增利润留给企业的试行规定,作一些必要的调整。
27.国家对企业的分配,继续实行利润留成、盈亏包干、利改税三类办法,分别有以下十种形式:
(1)全额利润分成。
(2)计划利润留成和超计划利润分成或现行的提取企业基金办法。
(3)县属企业的利润按比例分成。
(4)上交利润递增包干,超收留用(先在个别企业中试行)。
(5)县(含小市)财政向经委实行利润包干(按省规定范围暂不扩大)。
(6)微利或亏损包干。
(7)新老五个企业的独立核算,国家征税收费。
(8)按行业(重庆一轻和电子仪表局)实行独立核算,国家征税收费。
(9)年实现利润在二十万元以下的国营小型企业,比照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八级超额累进税办法,实行国家征税收费,盈亏自理。
(10)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继续执行省委〔1979〕85号文件的规定。减半征收所得税的基数,改按一九七九、一九八0、一九八一三年利润额平均计算。
一个单位实行哪种分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应本着分类 指导的原则,从企业、行业的具体情况出发,分别按隶属关系由各市地州或省主管部门确定,并报省经委、省财政厅备案;实行上交利润递增包干、利改税(不含小企业)的企业和行业利润全额留成的,要报省经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