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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工业经济责任制和企业自主权办法的通知

  三、企业的自主权
  16.根据国家下达的指令性指标、指导性指标和市场需要,以及生产能力、原燃材料情况,企业可以编制生产、销售、财务计划,报经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批准下达,企业可以自行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17.企业在保证完成国家的产品调拨计划和收购合同的前提下,除国家特殊规定不准自销的产品外,包括统配、统购包销和紧缺产品,都应有一定比例的自销权,自销产品的比例,由有关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18.根据国家的价格政策和国务院〔1982〕106号文件及省政府〔1981〕10文件的规定,按照优质优价、低质低价的原则,企业可以对产品实行浮动价。
  19.有出口任务的企业,有权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外贸单位与外商的谈判、签订合同和提取外汇分成。分成办法按国务院〔1979〕202号文件规定执行。企业有权按照国家政策、法令使用分成外汇,或利用外资,引进一些必要的新技术和关键设备;有条件条件的,可对外装配加工或进行补偿贸易。
  20.企业有权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自行安排使用自有资金,在保证正常维修的前提下,企业留用的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可以和一般发展基金、中短期设备贷款等结合起来用于技术改造,发展新技术。主要用于节约能源、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消耗,研制新产品、治理“三废”、综合利用、安全生产措施等方面的新技术开发、工艺改造和设备更新。一般发展基金还可以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职工培训费用。企业有权出租、转记多余和闲置的固定资产,所行收入应用于技术改造。
  21.企业可以用福利基金,对十万元以内的非生产性建设项目进行投资,但需按隶属关系报主管部门备案;超过以上限额的,须报经和管部门批准。
  22.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企业可以从实际情况出发,自行决定机构设置和配备各类人员。有权任免中层干部,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备案。工人被选举、任命为中层干部的,在任职期间享有国家脱产干部的同等政治待遇,免职后仍当工人。
  23.根据本企业定员编制和国家下达的劳动计划,企业有权制定招工条件,择优录用职工,拒绝接受和辞退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处分、辞退直至开除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企业有权按照《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和省的有关规定,晋升成绩优异、贡献突出的职工。原试行“二十条”的新老五个企业和经省批准的少数企业,继续分别执行调整工资和工资改革的规定。在上级的核定的全年奖金和加班费的控制数以内,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灵活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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