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林业政策有关问题的报告
(1983年4月29日 川府发〔1983〕57号文件)
四川省人政府:
遵照中央〔1983〕1号文件和省委指示精神,联系我省林业工作的实际,为了开创我省林业建设的新局面,进一步解放思想,放宽政策,坚持个人、集体、国家一起兴办林业和以营业为基础的方针,调动千家万户、各行各业植树造林的积极性,现将调整林业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鼓励社员在自留山上造林。社员可以在自留山上造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也可建小果园、小桑园、小茶园、小林园等,林权谁造谁有,并有继承权。国家和社队在技术、种苗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扶持。对造林成效显著的,给予适当奖励。
对农业包产地内的集体林木,要加强保护和管理。可采取社员管护,社队集体与社员个人收益分成,或将林木折价给社员等办法进行管理。社员在包产地的田边地角新栽的树木,谁种谁有,并有继承权。
鼓励社员承包荒山荒地造林。社队集体的宜林荒山荒地,可由社员户、林业专业户、重点户或联户承包造林,允许他们按政策规定雇请临时性帮工栽植,地权归集体,林权谁造谁有,有继承权,实行收益分成,造者多得;还可以承包国有荒山荒地造林,地权属国家,林权谁造谁有,实收益国分成,造者多得。社员在国家规划基地林范围内造林,大部分木材产品由国家统购,并由林业部门和社员签订合同,经检查验收合格后,由基地林主办单位给予经济补助。
鼓励厂矿企业、机关、学校、部队等单位承包国有荒山荒地造林,谁造谁有。以木材、竹子为原材料的企业,可同林业单位或社队联合造林,也可将就近的国营林场有偿转让给企业经营。这些单位的林权和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二、实行以造定伐。社队集体经批准每采一立米木材,要造一亩林。继续执行林区社队自留木材百分之三十的政策;厂矿企业、机关、学校、部队等单位采伐自有林木,应报所在县林业部门审批,采一栽三,保证成活。
实行以产定销。林区县、林区社队的自留木材、非规格材和这些木材加工的成品、半成品、由地、市、州、县林业专业公司统一经营。先在县内,然后在地、市、州或省内调剂。如有多余,需要出省销售的,由省林产公司统筹安排。凡经林业专业公司统一经营的,由买方公司交纳手续费,所得价款全部归林木所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