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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林业政策,加快改革步伐的意见

  3.地(州)县小型采伐企业的规格材纳入统配计划,非规格材自行处理。非规格材的纯收入,主要用于迹地更新和扩大再生产。今后地(州)县新开发的小片林区所生产的规格材,可适当给企业留成部分,由企业对外联营,吸收建设资金。
  4.木材加工企业,利用边角余料生产的纤维板、刨花板,利用小材小料加工的半成品、成品由企业自行销售。
  5.计划内统配材,严格执行国家的调拨价;非统配材,非规格材,抚育间伐材以及其它的小材小料价格,由购销双方议定。
  五、大力推行林工商综合经营
  凡有林产品资源的地方,都应积极开展林工商综合经营。林工商在当地林业部门领导下,以集体林场或林业经济联合体为依托,实行造林、育林、采伐、加工和销售一条龙综合经营,有计划地组织生产,恢复扩大森林资源,搞活林区经济。林工商纯收入的大部分,通过育苗、造林返还给生产者用于发展林业。
  六、加快地、县木材公司经营管理体制的改革
  地、市、州、县木材公司改林产品经销服务公司的工作,必须在今年内完成。改革后的林产品经销服务公司,要坚持面向生产,面向基层,面向群众,承办代购代销,组织产销见面,开展部分木竹经营,发展综合利用和多种经营。承办代购代销业务,收取百分之五至七的手续费,其余收入全部归生产者。经营竹木的利润,原则上用于发展林业。尽量做到不上交或少上交财政,有些地(市)县必须上交财政的,也不要高于一九八二年财政包干基数、或包干比例,并且争取逐年递减,留给林业部门扶持林业发展。
  七、坚持“以林养林”政策,广泛筹集林业发展资金
  凡国家规定应该征收的育林费,都应全部收起来。农民出售自有木材及其制品,以及作为工业原料或运销省外的杂竹,应向买方征收甲种育林费。对五倍子单宁酸、栲胶、紫胶、松香、松节油等林化产品,按销价的百分之五,提取育林费,用于发展生产。
  煤炭、造纸等以木竹为原材料的生产部门,要把提取的育林费,用于建设专用林基地。水电部门要搞好水利工程及水库周围的绿化。公路、铁道部门,要搞好路旁绿化。
  鼓励各单位和缺材地区与山区合资经营,共同兴林得利。
  欢迎兄弟省、市、自治区以补偿贸易的方式来我省投资造林。继续扩大同省外联营,吸收林业建设资金。
  为了管好用好国内外、省内外人士捐赠的和收缴起来的绿化资金,决定成立“四川省绿化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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