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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林业政策,加快改革步伐的意见

  5.允许职工留职停薪,承包荒山造林。三州国营采伐、水运企业的职工,经单位批准,可留职减薪(发给基本工资,最高不超过百分之七十),承包荒山造林和发展多种经营。支持平坝、丘陵地区的农民到山区承包荒山造林;鼓励城镇企业待业人员、职工,以及离休、退休干部承包荒山造林;欢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地区与山区合作造林,投资者所得木材,不抵扣国家计划分配指标。
  承包造林、育林、护林,经营者的正当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二、大力支持林业专业户的发展
  造林专业户从事开发性的生产,周期长,见效慢,要采取一些特殊办法,从各方面给以有效的支持。
  鼓励林业专业户跨地区开发荒山造林,或者邀伙投资投劳、合股经营,兴办家庭式的或合作式的林场、苗圃、茶园、果园等,引导林业生产向专业化、社会化、商品化的方向发展。允许专业户、承包大户雇请帮工和季节季节性临工。允许护林专业户在保护好现有林木,不影响水土保持的前提下,在责任区内搞多种经营,收入归己。
  要帮助各种林业专业户制订发展林业的规划和措施,加强技术指导,培训技术人员,提高经营水平。林业专业户发展生产主要靠自力更生,在坚持以林业为主的同时,大力发展见效快的多种经营。做到以短养长。各级农业银行和信用社,要积极为他们提供开发性贷款,由农行、贷款户、林业部门、乡政府四方签订合同,并经公证部门签证,要优先向专业户提供良种,供应药械、化肥,帮助他们解决信息、运输销售等方面的困难。
  三、扩大集体林生产木材的留成比例
  在坚持木材采伐“一本帐”的原则下,阿坝、甘孜、凉山三个自治州集体林所生产的木材,全部留给集体;其余地区集体林所生产的木材留成百分之五十。集体留成的木材及其加工的成品、半成品,由林业专业公司代购代销,或组织换粮换物,也可实行产销见面。出县、出地(市、州)、出省的分别由县、地(市、州)、省林业部门办理出境手续。
  四、搞活流通,发展林业商品生产
  1.在落实了林业“两制”,林权、林界基本清楚,林政管理制度健全,市场管理秩序正常的前提下,经地、市、州批准,林区县和林区毗邻县可以有计划地开放木材市场。农民出售自有木材,凭乡政府发给的采伐证上市出售。木材市场的管理办法,由林业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下达。
  2.集体林、国营林场、森工企业人工林的抚育间伐材,以及非规格材,不纳入木材统配计划,由林业经营单位实行产销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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