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实行联合经营,扶持社队发展生产。
水利工程有些生产和事业应该和社队联营,主动扶持社队发展生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周围社、队,或和工商企业等组织经济上的联合经营,可以发挥各自的优势,扬长避短,使管理单位同周围社、队都得到经济上的利益。举办联合经营事业,可以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社、队联营;工程管理单位和工商企业联营;也可以由工程管理单位和市、县联营。这方面我们还缺乏经验,要有步骤地进行试点。要做到:
(1)联营各方的原有隶属关系、管理体制、上交任务、财政关系都不变。联合经营是经济上的联合,联合后的经营项目,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以内的养鱼、发电、种植、养殖、加工等都由工程管理单位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生产。
(2)要订立合同,各方负责遵守,上级领导机关批准并监督执行。
(3)贯彻自愿互利,不能用行政命令强行组织,一般应该由下到上,由易到难,逐步发展。
(4)从各个工程管理单位具体情况出发,确定联合的内容、方式和利润(或产品)分配的比例,不能一刀切。
6.认真征收水费,坚持“以水养水”。
国务院早有规定:“凡已发挥兴利效益的水利工程,其管理维修,建筑物设备更新等费用,由水利管理单位向受益单位征收水费解决”。现在有些县随便决定不收或少收水费,影响水利管理单位长期不能自给,这是很不应该的。各地和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本着“自给自足,适当积累”的原则,确定水费标准,向用水单位征收,用水单位必须按规定时间交纳。“受益单位无故拒交水费,多次催交无效,管理单位有权停止供水”。对停水造成的损失,应由应拒交水费单位(包括工业、城市用水单位)负责。各级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要支持、协助管理单位做好征收水费工作。现在还未征收水费的工程,从今年起一律要开始征收。分期建成、分期受益的工程,一定要在开始发挥效益时,就向受益单位征收水费。水费标准过低的工程要适当调整。今后任何工程因不收水费,或水费标准过低不能自给的,国家不予补助。管理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基本水费加计量水费,以利节约用水,做到合理负担。
7.加强法制,搞好渔政管理。各地要大张旗鼓地宣传国务院颁发的《
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
保护水库安全和水产资源的通令》和《
刑法》等有关法信,宣传省革委《关于保护水利工程保障防洪安全的布告》。抓住典型案例,打击破坏水利工程或水产资源的犯罪分子,惩罚教育强占、损害水利工程财产和水产资源的人,狠刹无政府主义歪风。加强法制工作要靠各级党政领导,特别是县、区、社领导机关和政法部门来抓。为了确保大、中型水库的安全,在升钟、黑龙滩、三岔、大洪河等大型水库设公安派出所。中型水库在水库管理现有人员中确定专人或兼职负责保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