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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南坪九寨沟自然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南坪九寨沟
 自然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决定
 (1983年9月8日 川府发〔1983〕168号)


  遵照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总局关于加强大熊猫保护、驯养工作的报告(即国发〔1978〕256号文件),于一九七九年建立南坪九寨沟自然保护区。几年来,南坪县委、县政府和九寨沟自然保护区管理所,在保护自然资源、开展科学研究、丰富人民文化生活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去年,国务院批转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审定第一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请示的通知(即国发〔1982〕136号文件),又把南坪九寨沟定为风景名胜区。虽未正式开放,但国内外游人不断增加。目前突出的问题是,现有机构人力越来越不适应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各项工作的开展。为了加强南坪九寨沟自然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现作如下决定:
  一、建立健全统一的管理体制
  九寨沟自然保护和风景名胜由“四川南坪九寨沟自然保护区管理处”统一管理。管理处机构为县局一级,由南坪县政府直接领导。南坪县政府要加强保护区的领导,配备好管理机构的领导班子。
  省以林业厅为主,负责统筹协调,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外事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加强业务指导。
  管理机构的人员编制,在省林业厅原定二十人的基础上,由省劳动人事厅再增加十五人编制,统一安排使用。原编制的二十人,由省林业厅继续开支;新增的十五人,由省财政按每年每人一千一百元拨款一万六千五百元,截至一九八五年,从一九八六年开始,由管理机构自行解决。新招聘的正式职工,应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文化程度,首先在区内择优录用。
  随着旅游业务的开展,管理机构要逐步企业化,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国家征税”。开展旅游,按比例核收保护管理费,列入保护区管理处帐目,用于保护事业。一九八三年至一九八七的旅游收入,国家暂免征收工商税。当前保护区所有来源的资金,大部分应用于自然保护和旅游、开发建设,不能挪作它用。
  二、加强自然保护
  九寨沟山、林、海融为一体的自然景观,有大熊猫、金丝候、苏门羚及星叶草、独叶草等多种珍稀动植物,是一个难得的生物资源宝库和科研教学基地,保护工作是第一位的,必须切实加强。一定要采取有效措施,严禁任何人在区内毁林垦荒、伐薪烧炭、开山凿石、围海造田、捕杀野生动物、擅自采集植物标本,严格保护区内的地形、地貌、水体、山石、土壤、大气及各种动、植物,保持和发扬景观原有特色及山林野趣。当前特别要注意护林防火、制止乱砍滥伐、禁猎、治理冲沟、保护海子。对管理机构的职工,区内社员和入沟人员广泛深入地进行保护科技知识和遵纪守法的教育,使他们自觉做好自然保护工作。管理机构的职工应划分责任区域,把保护效果与奖金挂起钩来。依靠区内社员群众,组织巡山护林专业队伍,签订承包合同,分片包干,与保护经费挂钩,有奖有惩,奖惩兑现。对严重失职的管理人员和损坏风景、捕杀野生动物、擅自采集植物标本的人员要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三、积极稳妥的开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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