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新建、改建、扩建(包括技措、挖潜、革新、改造)有污染的工厂、车间、工段、事业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必须把防治污染设施的处理能力(包括各项排污数据),试运转情况和技术经济效果等资料,报送环保局(办)审批;在竣工验收时,应有环保局(办)参加,并签署意见,同意后,方可正式投产。凡没有“三废”治理设施和治理设施未按设计完工的项目或经试车达不到国家(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不准投产;必须采取措施,限期解决,验收合格后才能投产。
已建成投产,而没有执行“三同时”原则,对环境有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必须采取补救措施,限期治理。
七、引进与合资工程
凡引进与合资的工程项目,其厂址选择、工艺流程、污染治理、监测设施、排放标准,都应达到环境保护的要求;在选定厂址、设计审查、施工检查、竣工验收时,应有环保局(办)参加,并签署意见。
八、科研
科技部门在安排研究试制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任务时,必须同时解决防治污染的设施;在签定科研成果时,应同时签定防止污染的设施。
九、检查基建“三同时”的规定,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凡大中型和省属基建工程项目的厂址选定、环境影响报告书、初步设计审查、施工检查、竣工验收,由省环保局和工程所在地区的环保局(办)共同参与审议,签署意见后,有关部门才能审批;小型基建项目和单项工程的厂址选定、环境影响报告书、设计审查、施工检查、竣工验收,由市、地、州、县(区)环保局(办)参加审议并签署意见,抄送省环保局备查;社队企业、街道工业厂址的选定,产品方向的确定,须经当地环保局(办)参加审定;军工项目厂址选定,应征求当地环保局(办)的意见,由省国防工办和省环保局共同审查,签署意见后上报审批。
十、各级建委、主管部门每年应会同环保等有关部门,对计划建成投产和在建工程项目贯彻执行基建“三同时”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各级环保局(办)应认真先例监督检查的职责,将每年检查情况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报告,并抄送上级环保局(办)。
十一、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和基建“三同时”的规定,污染和破坏环境,危害人民健康的单位,各级环保局(办),要按《环境保护法》和《四川省排放污染物收费与罚款的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十二、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辖区内的中央、地方、驻军的一切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和机关、学校等单位。本办法如有与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颁布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