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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基本建设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1.有利于废气、粉尘、恶臭等污染物的净化、扩散;
  2.有利于废水等污染物的处理、扩散;
  3.有利于煤灰、废渣、垃圾等污染物的贮存和利用;
  4.有利于其他污染物的处理和控制;
  5.与城镇生活居住区要有合理的防护距离,确保其不受污染和破坏。对产生放射性等物质的特殊工程项目,要保证在发生重大事故时,不会使附近居民受到危害。
  在选择厂址时,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应会同当地建委(计委)、环保、劳动、卫生等部门参加选址工作,意见一致后,提出选址报告,同时要提出建设工程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其内容应包括:
  1.建设规模、工艺概况;
  2.建设地点及其周围地区的环境和自然资源的状况;
  3.污染物种类及其处理方案;
  4.外排污染物对人体、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危害;
  5.防止污染、保护环境的建议。
  四、设计与审批
  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技措、挖潜、革新、改造项目)的设计,应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将主体工程和防治污染的设施、综合利用项目同时设计;设计文件中的环境保护方面应包括下列内容:
  1.环境保护设计的依据、标准和规定;
  2.污染物的处理方法和工艺流程,以及要达到的处理水平;
  3.防治污染设施的种类、构造和使用方法;
  4.保护生态环境及绿化措施;
  5.外排污物的成份、浓度的监测方法和手段;
  6.环境保护投资的概算;
  7.环境保护的机构和定员。
  扩初设计应抄送环境保护部门,主管部门在审查扩初设计时,应有环保、劳动、卫生等部门参与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才能上报审批。凡新建、改建、扩建(包括技措、挖潜、革新、改造)项目所排放的“三废”,目前确无治理办法的,应由主管部门、生产单位组织科研攻关,并预留投资,补作设计后列入基建年度计划。
  五、施工
  施工部门,在接受有污染建设项目的施工任务时,应同时接受防治、综合利用、保护环境工程的施工任务。
  建设单位在安排年度基建计划时,应保证落实防治污染设施所需投资、设备的材料,不得擅自削减或挪作他用;凡不符合“三同时”规定的工程,施工部门不予施工,建设银行不予拨款和贷款。
  六、验收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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