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基本建设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1981年1月10日 川府发〔1981〕4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
六条、
十八条、
三十二条的规定,为促使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在进行建设和发展生产的同时,必须做到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生产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选址、设计、建设和生产,都必须充分注意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凡新建、改建、扩建款项和技措、挖潜、革新、改造项目,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各生产、建设、设计、施工等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都必须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各种有害物质的排放,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二、计划
各主管部门在编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计划任务书时,必须同时将防止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和综合利用项目列入计划;凡与改建、扩建项目相联系的原有污染问题,应采取措施一并解决。计划任务书中应有防止污染,保护环境的内容,其内容是:
1.指明有无污染物及其种类的数量;
2.要有污染物的处理方法或综合利用的意见,以及如何达到排放标准的措施;
3.防治污染的投资要列入计划;
4.保护环境生态应有措施规划。
在下达计划任务书时,应抄送同级环保局(办);凡没有防治污染设施的项目,不得下达计划任务书,各级计委、建委严格把关;各级环保局(办)认真检查监督。
三、厂址选择
选厂定点要注意保护环境,合理布局,全面规划;凡有危害环境的工厂和设施,原则上不得建设在城市上风向、水源上游、居民稠密区、水源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历史文物保护区、温泉、疗养区和自然保护区。
选定建设地点应符合下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