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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委等单位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等问题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委等单位
 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等问题的意见
 (1980年10月15日 川府发〔1980〕228号)


省人民政府:
  国务院批转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外交部、财政部、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等问题的报告》的认真贯彻落实,关系到我国天主教、基督教独立自主、自办教会方针,关系到同国外宗教势力的渗透作斗争,也是解决宗教团体的自养和宗教职业者生活来源的有效措施。
  我省“文化大革命”前,据十七个市、地、州不完全统计,教会、庙观共有房屋五十多万平方米,其中出租房屋二十三万多平方米,年收租金十九万余元,是宗教团体和宗教职业者的经济生活的主要来源。一九六五年部分地区对教会出租房屋约十万余平方米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一九六六年九月以后,经(定)租费全部停付。“文化大革命”中,约有十八万四千七百平方米宗教团体房产机关被机关、工厂、部队、企事业单位以及私人占用;约有六万三千二百平方米由房管部门接收代管。这些被占用、代管的房屋,绝大多数都没有给教会付房租。还有因建设需要或系危房而拆除、改建的约七万二千九百平方米,也未给教会折价付款。有的甚至无偿占用后,还擅自转移产权或变卖。此外,教会、庙观的存款,有的被冻结上交,有的被其他单位挪用。由于这些问题长期没有得到解决,教会经费断了来源,致使党的宗教政策不能全面贯彻。一些宗教职业者生活无着,流落社会,影响不好。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对此意见很大,反映强烈。同时,也给国外教会向我进行渗透留下缺口。
  为妥善解决这些问题,我们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1.宗教团体房屋产权除“文化大革命”以前经政府批准并办理了产权转移处理的以外,均应全部退给宗教团体,无法退还的,应折价付款。
  2.各地方房管部门发还宗教团体被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房产,其经济结算,可按原定租金额自停发之日起到产权发还时止,予以清退。退还宗教团体的房屋经租费用,房管部门还要积极筹措,原则上应一次付清,如有困难可分期付还,最迟不得超过三年。
  “文化大革命”中,由房管部门接收代管的宗教团体房屋于发还产权时,其经济结算,应按国发〔80〕188号文件精神,本着除去维修费、房产税和管理费外,多退少不补的原则,由有关部门共同协商,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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