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所有制自筹项目(含公社工业在内)除属于生产规模小,不影响国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原、燃材料平衡的项目(见会表),可由市、州、州进行审批。属于完成计划上调或协作任务后,还有富余的农副产品,可安排小型加工企业的(如水果、蔬菜罐头等)需经产品归口部门签注意见后,由市、地、州审批外,其他项目,也应按基本建设程序,经审查批准后再进行建设。属于长线产品或与大厂争原材料的,暂不安排建设。
四、加强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经过批准的基本建设计划,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不能擅自扩大建设的规模,随便改变建设内容,任意增加单项建设工程。执行中确实需作调整的,要报经原批准和下达计划的部门同意;未经批准,自行变更计划的,建设银行有权停止拨款。
五、用于建设的各种自有资金,来源要正当,不能挪用生产资金搞基本建设,更不能采用硬性和变相向企业摊派、向社员平调等办法筹集资金。一切自筹基本建设资金都要存入建设银行监督拨付,坚持先存后用。
六、合理使用各种资金。属于国家规定的各种专用资金和事业费,应按规定用途使用,确有多余需要用于基本建设的,应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和计划部门平衡后再安排。项目要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
七、妥善处理好停、缓建项目的遗留问题。今年已明确停、缓建的一百二十多个项目和没有列入计划的项目,要停止购置设备、材料,停止进入和征用土地。工程需要搞到一定部位的,属于省安排的项目,仍由省负责安排;属于只需支付留守人员费用的,应按照国家计委、建委、国务院清办、财政部、建设银行总行〔81〕建发综字第22号文及省的有关规定办理。对停、缓建项目已安装使用的设备要进行清点,已完工的单项工程要尽快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已建成的建筑物要尽量利用起来。属于市、地、州和部门自行安排项目停建后的遗留问题,由原下达计划的机关按国家计委等五个单位〔81〕建发综字第22号文件的精神审定。
附: 由市、地、州审批的集体自筹项目
小煤矿:年产一万吨以下(采煤范围要征得省煤炭局同意)。
小电站:单机五百千瓦以下的小水电站,零点六万伏以下的输电线路。
化 工:年产拎点五万吨以下的小磷肥厂和相应的小磷矿、小硫铁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