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大力压缩柴油供应量。各级农机部门,要对拖拉机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今后农业拖拉机用油要按实际开动台数、年作业量核定,定量包干供应。定量必须扣除搞非农业性运输的用油。商业、农业、公路监理部门要严格控制拖拉机搞非农业生产的营业性运输。
任何单位都不准使用柴油机自行改装车辆搞营业性运输。对现有柴油机改装的车辆,各级主管部门对车辆状况要进行技术鉴定,对其中油耗大又不安全的应停止使用,由当地公安、交通部门监督执行。
八、节约农业排灌动力用油。各级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级各业务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改进排灌工作。由省农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排灌耗油、耗电标准,提高经济效益。
关于严禁烧用柴油做饭、取暖的问题,使用柴油发电机用油的问题,限期改进目前生产的用油机具,把油耗降到限额以下的问题和严格控制新增用油机具,实行润滑油交旧供新制度,以及在各大中城市和交通要道增建加油站等问题,省级各业务主管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落实国发〔1981〕58号文件规定的要求。
九、加强节油的宣传教育工作。节油工作意义重大,任务艰巨。节约能源,讲究经济效果,是今后经济建设中的一项重要环节。根据中央指示精神,各级领导机关要建立和健全“节能办公室”,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节油具体措施,从现在起,切实把节能工作抓起来,一抓到底,抓出成果。要把节约用油,反对浪费看作是对国家应尽的义务和光荣职责,争当节约用油的模范。各级领导机关和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作节油的表率。要通过节油、节能和其它各种节约活动,造成一种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气,发扬艰苦奋斗的革命传统,为“四化”建设作贡献。
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级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将执行情况分别于今年九月中旬和十二月中旬书面报告省人民政府。
十、川府发〔1980〕220号、川办发〔1980〕202号、川府发〔1981〕3号、川办发〔1980〕181号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之处,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
以上各项规定,于一九八一年七月十五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