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根据国家计委、经委、能委、交通部、物资总局计综〔1980〕666号文件规定的精神,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组织力量,对现有各类汽车技术状况在今年九月底前,普遍进行一次鉴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报废:
(1)使用年限已久、虽经修理油耗仍超过原生产厂规定标准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2)已行驶五十万公里或经过三次以上大修的;
(3)一次大修费用(减除轮胎坐标)达到该车出厂价格百分之五十的;
(4)主要总成及零部件大部损坏,无修复价值的;
(5)车型老旧,又无配件供应来源的。
经过鉴定属于报废的车辆,应交回物资回收部门处理,不得转让,并按财政制度的有关规定,核销其固定资产。
四、严格控制载货汽车的分配。今后各种载货汽车的分配、更新、增减,统一由省计委负责审批。今后在分配车辆时,原则上应优先分给专业运输部门和按设计规定需要使用汽车的生产单位。对国家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一般不再分配汽车。指标下达前,省计委要会同有关大口和省汽车管理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共同商量,统一分配方案后再下通知。各部门载货汽车的更新,要按现行物资申请分配渠道逐级上报计划。没有省计委的分配指标和在三联单上加盖省计委物资分配公章的,不论采取什么渠道购买的车辆,财务部门不予付款,石油供应部门不予供油,公安、交通监理部门不予上户。
五、小汽车(包括小轿车、吉普车、工具车、旅行车)的配备标准。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的车辆配备,按川委发〔1980〕50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和国发〔1981〕58号《
关于节约成品油的指令》,由本单位提出意见,送省政府办公厅汇总,报省委、省政府审定。
省级各部、委、厅(局)级干部,各市、地、州委书记,各市(州)人民政府、人大常委会、政协和地区行政公署的副市长(副州长)副主任、副主席、副专员以上干部(包括地一级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同级干部),一至三人配车一辆,四至六人配车二辆,七至九人配车三辆,十人以上的配车四辆。集中居住的离休老红军干部十人以上配小汽车一辆。
省级机关各大口,各市、地、州委,各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机关,可另外各配备一辆通讯用车(重庆、成都和三个自治州可各配备两辆通讯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