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评选
“六好企业”暂行规定》和《四川省国营工业
“六好企业”标准(试行)》的通知
(1984年8月27日 川府发〔1984〕135号)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整顿的决定》和全国企业整顿领导小组、国家经济委员会印发的《评选“六好企业”暂行规定》和《国营工业企业国家“六好企业”标准(试行)》,巩固和发展企业整顿成果,进一步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管理现代化,全面提高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现将《四川省评选“六好企业”暂行规定》和《
四川省国营工业“六好企业”标准(试行)》印发你们试行。
评选“六好企业”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要加强领导,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所有整顿验收合格的企业,都应制定“六好企业”规划。要广泛发动群众,加强“三项建设”,积极开展创“六好企业”活动。各地区、各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帮助企业达到“六好企业”标准,可以试评“创六好先进企业”或企业整顿先进单位,作为全省评选“六好企业”的基础,择优向省推荐,争取早日建成一批“六好企业”。
四川省评选“六好企业”暂行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整顿的决定》和全国企业整顿领导小组、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评选“六好企业”暂行规定〉和〈国营工业企业国家“六好企业”标准(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对评选省“六好企业”作如下规定:
一、评选“六好企业”是我省企业整顿和经济工作中的一件大事,要认真贯彻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的原则。通过评选“六好企业”活动,巩固企业整顿成果,促进企业努力提高素质、提高经济效益,向社会主义现代化企业迈进。
二、评选“六好企业”的范围,包括:工业、交通、建筑安装、商业、粮食、农牧和军工(地方)等行业县属以上经过整顿验收合格的国营企业。联合企业中独立核算的县级二级单位也可以参加评选。国家部属在川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参加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