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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能源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供气、供电部门,经同级经委批准,可以对气单耗、电单耗高于定额和安全条件不具备的企业限制用气、用电;对滞销、积压产品减少以至停止供气、供电。择优供应那些质量好、消耗低的畅销产品。
  第五条 石油:主管供应部门,要严格按照上级下达的年度、季度分配指标,发给购油证,按计划证定量供应。润滑油实行核定定额、交旧供新制度,按季下达废油回收计划,交旧供新,补充消耗。
  第六条 天然气、电力的供应,实行严格控制指标,灵活调度。根据工农业生产和供、用电气设备运转或计划检修情况,天然气、电力的统配部门,可以实行临时调整供、用电气计划,供用电、气部门要严格执行。
  第七条 要严格控制新增加和扩大使用能源的审批制度。新增用煤户或扩大用煤范围需要增加用煤量的,按企业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报经同级计委商同经委审批。但需增用省属以上煤矿的煤炭,年用范围在五千吨以上的企业,则应报省计委商同省经委综合平衡后审批,列入国家计划,签订供需合同,由煤炭供应部门组织供应。
  开办小煤窑,要按国务院和省有有关规定,报请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对乱挖乱采、毁坏浪费煤炭资源的,要追究责任。
  新增用电户(包括趸售用户和其他一切用户)增加用电指标,由电力统配部门批准;其它供、用电业务,由电力部门按《供用电规则》办理。
  新增用气户或扩大用气范围需要增加用气量的,按企业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和地区计委、经委报省计委、经委按照国家计划,结合供需情况进行审批、经平衡调理同意开户后,由石油部门和用户签订供气合同。
  新增烧油户,今后未经国家计委批准,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能新增烧油设备或新开烧油户。对引进项目中需要烧油、烧气的,必须先征得省计委、经委同意,方可报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审批。新增汽、柴油车要严加控制,凡未经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有权批准机关审查同意而新增的车辆,石油部门不供应油料,车辆监理部门不发给牌照。
  设计部门不得接受未经批准的烧气、烧油的设计任务,机械、物资部门和生产企业不得接受本省未经批准的烧气、烧油设备订货,违反者要追究责任。
  第八条 实行经济合同制。燃料供应部门,负责监督产、运、需三方,认真履行订货合同。生产部门要按质、按量、按时提出运输计划,发运燃料;铁路、港口要按照合同配备车、船;使用部门要及时接卸燃料。发生亏吨时,要查清原因,由亏吨单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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