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家机关、部队、学校、厂矿、企事业等单位的基本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地、劣地和下马厂矿的地基,不占用菜地;必须占用的,只能从上述非保护区菜地总征用控制数中划出,决不允许超出范围。征用菜地的单位包括社队企业,应提出确切的依据、用途和使用土地的规划图纸,由城建、农业、商业、粮食等有关部门详细审查报批:
(1)自贡、渡口和各地、州,一次征用菜地三亩以下的(包括三亩),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三亩以上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2)成都、重庆两市,在总体规划中划为城市建设可以占用的土地,在上述总的控制数额以内的,省政府授权两个市政府分别审批,并在每年年终后一个月内,将当年占用菜地的数量和问题,汇总报省政府备查;
(3)征用菜地后,人平耕地不足三分的蔬菜队,包括成都、重庆两市,都必须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4)凡征用菜地涉及到“农转非”问题,一律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实行菜粮挂钩计划合同制。蔬菜经营工作,要适应农业责任制的变化,按照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逐步改变按菜农人口平均供应粮食的办法。
(1)现有菜田面积经过清理整顿,必须稳定下来。要积极抓好菜田建设,提高单位面积产量,这是保证城市工矿区吃菜的基础。今后不再增加蔬菜专业队。
(2)国营蔬菜经营部门,要根据计划要求,与蔬菜生产者签订分品种、数量、上市时间的产销合同,并由国营蔬菜公司按生产者交售蔬菜和履行合同的情况,确定粮食供应数量,实行粮菜挂钩或以菜换粮,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各地、市、州蔬菜粮食供应总量,以一九八二年供应实绩为准,在一九八三年粮食包干的销售指标中,由各级粮食部门划给当地蔬菜公司掌握使用,一定三年不变。
(3)国营蔬菜专业公司要积极组织好地区之间和季节之间的余缺调剂。要充分发挥农贸市场的补充调节作用。
(4)少数城市确因菜田被洪水冲毁或新建大型工矿区没有基地菜田,职工吃菜缺乏一定基础保证的,应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补划少量菜地。粮食供应也以计划种植和交菜的实际情况确定,不按菜田面积的人口供粮。粮食来源,在各地蔬菜销售粮包干指标中统筹安排,不另增拨粮食指标。
五、适当调整菜田建设费标准。现行菜田建设费每亩一至三万元的标准偏高,从执行情况看,对节约国家建设资金和稳定蔬菜面积都不利,有必要进行调整。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有关规定,从一九八三年一月起,菜田建设费征收标准确定为:成都、重庆两市,每亩最高不超过一万元;渡口、自贡和其它中等城市,每亩最高不超过八千元;其他一般县(区),每亩最高不超过六千元。被征地的单位不准在规定标准之外提出另外的要求和附加条件。菜田建设费要由主管菜地的部门集中管理,专款专用,不准挪作它用。
六、不经批准非法占用菜地或超越审批权限批准占用菜地的,征地协议一律无效。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菜地的,其非法所得全部没收,在非法占用菜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应予没收或拆除种菜。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处以罚款,并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