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发布的
《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紧急通知
(1982年3月16日 川府发〔1982〕41号)
国务院发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即国发〔1982〕29号件),是加强村镇建设用地管理的重要法规,已印发各地,望认真贯彻执行。
近几年来,我省农村乱占滥用耕地的现象十分严重。省政府三令五申予以制止,但社员和社队企事业单位不按规定占用耕地的情况仍然相当普遍,有的单位以种种非法手段买卖、变相买卖和租用农村土地建房或搞其它建设,致使耕地大量减少,严重影响农业生产的发展。为了坚决刹住乱占滥用耕地之风,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村镇建设摆上议事日程。当前各地要广泛宣传国务院发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及本紧急通知,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县人民政府应按川府发〔1981〕77号文件的规定,迅速建立起村镇建房管理制度,设置必要的人员,做到有章可循,有人管理,坚决制止乱建、乱占、滥用耕地的现象。
二、认真搞好村镇建设规划。规划可以先粗后细,首先解决合理布局控制用地问题。今后,村镇的各项建设都应当在统一规划下,有计划地进行,不得乱建。农村建房规划由生产队(或大队)制订,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公社批准。场镇建设规划由公社制订,经公社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建房用地必须从严控制,注意节约。农村社员和回乡落户的其他人员新建、扩建住宅,其住宅新占地面积,连同原有宅基地一并计算,每人不得超过三十平方米。要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空闲地、山坡荒地,尽量不占耕地。因自然条件限制必须占用少量耕地时,应尽量利用劣地,不占好地。利用荒山、荒坡建房的,可以适当放宽。确需易地新建的,原有宅基地应由生产队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农村社员和回乡落户的其他人员建房需要宅基地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生产队社员大会讨论通过,生产大队审核同意,报公社批准;占用耕地建房的,必须逐级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委托区公所代批)。社队企、事业和集体建房申请建设用地,应在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按照川府发〔1981〕77号文件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