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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经济联合的意见

  联合企业职工(包括务工社员)的工资、福利和劳动保险,分别按全民、集体和社队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变动。在一个生产岗位上不宜有两种不同待遇的职工在一起劳动,已在一起的,要逐步分开。
  五、根据联合的不同内容和程序,可以产、供、销统一,也可以在某些方面统一。某些暂时不宜统一的,保持联合各方原有渠道不变。地区内不同行业的联合企业,尽可能纳入产品归口主管部门的产、供、销计划;跨地区、跨行业联合企业的产、供、销能纳入主管部门计划的,也要尽可能纳入计划;不能纳入的,按原来渠道解决。联合企业各方一般不要中断原有的协作关系。参加某一产品联合的企业,视必要也可参加其他联合产品的生产。联合企业的流动资金,按新办企业规定办理。
  六、联合企业为内部产品配套生产零部件、协作件、中间产品免征工商税的问题,按省财政厅川财政税〔1980〕143号文件规定办理。用银行设备贷款兴办的联合企业,按期还清贷款后,再上缴税利。用企业基金投资的联合企业,两年内不缴税利。
  七、联合企业应由有关各方的代表组成的联合委员会,作为权力机构。联合委员会共同商定的章程、办法、协议、合同及重大问题,各方都必须遵守。联合企业内部的日常生产技术、经营管理,实行经理(厂长)负责制。
  八、经济联合要同工业调整、扩大企业自主权、整顿改革企业经营管理、专业化协作、发挥中心城市的作用等工作结合起来。
  联合企业要充分利用关、停、并、转企业的厂房、场地、设备、设施、劳动力和现有企业剩余的生产能力。扩大再生产主要靠挖潜、革新、改造,一般不要搞新建;个别必须新建的项目,一定要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占用土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征用土地的规定办理。
  联合企业要按专业化原则组织,不要再搞“小而全”、“大而全”。
  要充分利用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有利条件积极开展经济联合,不断扩大生产能力,壮大经济力量。
  工业集中的城市,要努力通过各种形式的联合、协作,促进城乡经济结合,共同发展。
  九、联合各方商定的章程、办法、协议、合同,要报请各自的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受国家法律保护。如有违反,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执行中发生的纠纷,由联合各方的主管部门调解。调解无效的,提交法院裁决。任何一方,要求修改章程、办法、协议、合同,或退出联合企业,必须经联合委员会讨论决定。联合企业拥有的资金、设备、物资等,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不得平调。
  十、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济联合的领导,积极鼓励、支持和保护有利于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和各种联合。地区内的联合企业由市、地、州审批(各方为县属企业的联合企业由县审批),跨地区的由有关地区共同审批,并向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随着竞争和联合的开展,必然会出现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计划、工交、农业、财政、银行、税务、物价、商业、物资、外贸、劳动等部门,要加强对联合企业的计划指导,综合平衡,做好服务、协调、统筹、监督工作,并在政策、制度、办法上作相应的改进,不要搞不合理的行政干预,要以经济办法、法律办法促进经济联合的巩固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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