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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经济联合的意见

  三、重点是充分利用现有基础,组织有关方面的力量,发展短线缺门产品,特别是要大力发展轻纺工业和外贸出口产品的生产。当前,着重抓好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按专业化协作原则,组织各种产品、零部件、协作件的联合生产。可以组织各种企业性公司,可以组织各种形式的生产协作,扩散产品、零部件,也可以组织地区性的铸锻、热处理、电镀等工艺中心,使产品向高质量、大批量、低消耗、多品种方向发展。
  二是工业加工企业和农业原料集中产地的联合,有条件的加工企业,可以同社队联合经营农副产品原料基地;可以和原料产地联合办厂;也可先由原料产地的社队企业进行粗加工,工厂进行精加工。
  三是军工企业与民用企业的联合。要充分发挥军工企业技术装备和技术力量的优势,帮助民用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同民用企业联合办厂或协作生产民用产品。
  四是生产单位与科研单位(包括大专院校)的联合。科研单位在保证完成国家安排的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承担生产单位的科研项目,帮助生产单位解决重大技术问题,共同试验、推广、使用科研成果。产业部门的科研单位和以应用为主的科研单位,可以逐步成为联合企业的技术服务部。
  五是工商企业的联合。工业与商业、外贸、物资等企业联合,疏通和增加流通渠道,减少中间环节,提高竞争能力,扩大产品销售。工厂可同商店签订合同,直接供货;可同商店联合推销产品,或联合办商店。
  六是交通运输的联合。把不同隶属关系、不同所有制的运输企业、运输工具组织起来,统一安排运力、资源。
  四、必须兼顾国家、地方、企业和职工四者的物质利益。
  各种形式的联合企业,都必须履行对国家的义务,保证国家税收和利润上缴任务的完成。全民所有制的联合企业,按扩权企业的办法,上缴利润和税金;集体所有制的联合企业,按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办法,上缴所得税;全民、集体、社队参加的联合企业,其盈利按联合办法的规定先分配,然后各按各的渠道和办法上缴税利;有条件的企业性公司或总厂,可按国家征税、自负盈亏的试点办法上缴税金。
  联合企业各方的经济利益,根据不同情况,可按投资比例分配,也可根据各方提供的资金、原料、技术、场地、劳力、设备、设施等情况,协商一个合理的分配比例。生产配套协作的产品,可以由总厂一次付给加工费,也可先根据零部件计划价格或内部协商价格,由总厂收购付款,然后以最终产品实现的部分利润再进行分配。原料产地必须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计划调拨任务。加工单位对原料产地计划内供应的原料按统一价格,对超计划的可按双方协议价格收购;也可向原料产地返还部分利润或产品。工厂与科研单位联合推广、使用科研成果,投产后,科研单位可在产品所得利润或新产品的销售收入中按一定比例分成。联合企业如发生亏损,由各方按协议的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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