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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
 (1996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结合四川省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省会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人民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公民在非经营活动中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200元,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在非经营活动中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
  (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经营活动中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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