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查处违反计量法规行为暂行规定

  被调查人不在计量行政部门辖区内的,可委托被调查人所在地的计量行政部门协助调查。
  第十条 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定出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计量行政部门应根据办案人员的调查和意见,经集体讨论研究手作出处理决定,并应将处罚通知书送交被处罚人。
  第十一条 违反计量法规行为人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受他人欺骗的,无行为能力的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可从轻或免予处罚;对于屡教不改的,胁迫、诈骗或教唆他人的,打击报复检查人、证人的,可从重处罚。
  第十二条 县级计量行政部门可决定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市、地、州计量行政部门可决定三千元到一万元的罚款;罚款一万元以上的,应报省计量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凡需报上级计量行政部门决定的案件,应在调查完毕五日内上报,上级计量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七日内批复。

第四章 处罚监督

  第十四条 计量行政部门发现本机关和计量监督员的处罚决定确有错误时,应主动复查纠正,并将复查结果报上一级计量行政部门。
  上级计量行政部门发现下级计量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确有错误的,有权指令其复查。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或现场处罚单)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原处罚决定继续执行。对处罚决定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罚没收入按国家规定全部上缴财政。计量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罚没收入的管理,财政部门应加强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查处违反计量法规行为有关文书格式的书写按《计量监督管理文书格式》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标准计量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施行。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