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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查处违反计量法规行为暂行规定

四川省查处违反计量法规行为暂行规定
 (1987年9月6日 四川省标准计量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查处违反计量法规行为工作规范化,确保查处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计量行政部门查处违反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统称违反计量法规)的行为必须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查处违反计量法规行为必须遵守计量法规规定的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查处违反计理法规行为,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贯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现场处理

  第五条 违反计量法规行为事实清楚、情节轻微,当场可以处理的,由计量行政部门任命的计量监督员现场给予处理。
  第六条 计量监督员应在计量行政部门规定的区域内执行职务。执行监督检查和进行现场处理时,必须出示证件。
  第七条 计量监督员根据当事人违反计量法规的情节,可给予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和其它处罚,然后报告有关计量行政部门决定。
  当事人应在七日内到指定的计量行政部门听取决定,超过时限不到的,计量行政部门可没收计量器具。

第三章 立案处理

  第八条 违反计量法规情节严重、事实不清,需要调查处理的,计量行政部门应立案查处。
  司法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受理的违法计量法规案件,计量行政部门不再受理。
  计量行政部门查处违反计量法规案件时,发现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有关材料和封存的器具一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调查取证应由二名办案人员进行。调查笔录核对清楚后,被调查人和办案人员应签名或盖章。调查时发现与案件处理有关的计量器具,可暂扣押或封存,如果当事人拒绝,可提请公安机关派员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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