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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营企业固定职工死亡待遇改革试行办法

四川省国营企业固定职工死亡待遇改革试行办法
 (1987年4月6日 川府发〔1987〕62号)


  为了进一步做好职工死亡后的善后工作,适当解决其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解除职工后顾之忧,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职工死亡后,当月工资照发,丧葬费为二百元。
  第二条 职工死亡后,生前有供养直系亲属或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金,其标准为:
  一、职工因工死亡一次发给抚恤金为死者本人标准工资的十个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烈士称号的,一次发给抚恤金的标准,按民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发给救济金为死者本人标准工资的五个月。
  第三条 对死亡职工生前的供养直系亲属每月的生活费,可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按照《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发给抚恤费外,对于生活上确有困难的,可适当给予补助。划分生活困难的标准是:居住在五类工资区的县(含县)以上城区的,每人每月低于三十至三十五元;居住场镇的,每人每月低于二十五至三十元;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低于二十至二十五元。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五元,五类工资区以上的地方,每高一类增加一元。供养直系亲属按劳保条例领取的抚恤费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原则上由企业补足其差额。但发给的抚恤费(含各种补贴)加上生活困难补助金现两项之和,不能超过上述标准,过去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的,凡高于上述标准的原则上应改过来。
  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在当前情况下,可根据死者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情况,酌情给予定期或不定期的生活补助,生活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补助标准在不超过当地社会救济费标准的原则下,由各地研究确定。但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是孤寡老人和孤儿的,在各地确定的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可增发三至五元。发给的生活困难补助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标准工资。
  在计算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金时,对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包括个人开业)的,其收入总额(不含奖金)扣除配偶本人必要的生活费六十元和配偶本人负担的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费(一般按当地社会救济费标准计算)后,所余部分作为死者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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