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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实施办法

  (四)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管理,要与待业职工的管理相结合,以块块为主,由市、县劳动服务公司分工负责。具体办法由各市、地、州研究决定。
  (五)各市、地、州要按规定从企业缴纳的保险基金总额中每月提取百分之十,上交省劳动服务公司(省社会劳动力管理局)调剂使用,具体办法另定。各市、地、州提取调剂经费的数额,由各地确定。
  三、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发放标准
  (一)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职工和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参加工作在五年以内(含满五年)的,最多发给待业救济金十二个月,其中工龄在二年以下的,每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工龄满二年不满三年的,为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五;工龄满三年不满四年的,为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工龄在四年以上五年以内的,为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参加工作在五年以上的,最多发给待业救济金二十四个月,其中第一年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第二年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五十。
  (二)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职工和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在待业救济金的发放期间,同时享有医疗费、死亡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其发放标准,由市、县劳动服务公司,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制定。
  (三)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职工和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距法定离、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在待业期间符合离休、退休条件的,应办理离休、退休手续。其离休、退休待遇按《暂行规定》八条(一)项办理。
  (四)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在扣除已发给本人的生活补助费的月份后,按本条(一)项领取待业救济金。
  企业辞退的职工,按本条(一)项领取待业救济金。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和企业辞退的职工,在领取待业救济金的期间,每月发给医疗补助费二至三元。
  四、发放手续
  (一)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职工和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领取待业救济金,由企业编造名册,经主管部门审查,送当地劳动服务公司核定,凭证领取。其医疗费、死亡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亦由劳动服务公司核定、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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