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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

  1.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患职业病符合所在单位原固定工人退休条件的,按所在单位原固定工人有关规定办理退休。其退休养老待遇,由所在单位按原固定工人规定发给,直至去世为止。单位和本人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应退还所在单位。
  2.“残废”的鉴定,按所在单位原固定工人有关规定执行。
  (三)劳动合同制工人的供养直系亲属,不享受半费医疗和死亡丧葬补助待遇。
  五、退休养老期间的保险待遇
  (一)劳动合同制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办理退休,享受退休养老待遇:
  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本人按规定缴纳退休养老基金(简称“投保”,“投保”年限累计计算,下同)满十五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它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投保”满十五年的。
  (二)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后,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发给退休金。其标准为“投保”满十五年的,为本人工作期间最后五年月平均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投保”超过十五年的,从第十六年起,每满一年,加发百分之一。)
  (三)劳动合同制工人未到达退休年龄,因病、非因工负伤,由医院证明,经市、县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其标准为:“投保”满十五年的,本人工作期间最后五年月平均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五十。
  (四)劳动合同制工人到达退休年龄,或因病、非因工负伤由医院证明,经市、县医务劳动鉴定委员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投保”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其标准为:本人工作期间最后五年月平均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四十;“投保”不满十年的,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其标准为: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的本人工作期间最后一年月平均标准工资。
  (五)按照以上(二)项领取退休金和(三)、(四)项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其养老期间的医疗费和死亡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按退休时当地在职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按上述(一)、(二)项规定办理退休和按(三)、(四)项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的,应事先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审批。按月领取的退休费和生活补助费,从批准的下月起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
  (七)退休养老基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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