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
(1986年9月13日 川府发〔1986〕185号)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简称
《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范围
(一)凡在我省境内的国营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包括各项自然减员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
(二)近几年来,各单位按照省或市、地、州的规定,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不论是否签订合同,均不得改为固定工。除矿山、建筑业、交通、铁路部门装卸搬运作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合同)制的,仍按国务院和劳动人事部的规定执行外,对其他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办法,从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改按
《暂行规定》和本实施办法执行。
二、招收和践约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在所在市、地、州、县(市、区,下同)劳动人事局(劳动局)的指导下,按照国务院发布的《
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和我省的实施办法进行招收。对重新就业的人员,其年龄可以放宽,经过考核合格的,应优先录用。
(二)劳动者一经被招收录用。双方应即签订劳动合同,并实行三至六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间发现不符合招工条件的,应解除劳动合同,退回原地。由此而产生的缺额,用人单位可直接向所在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所属劳动服务公司申请补充。
(三)在常年性生产、工作岗位上使用劳动合同制工人,经双方协商可签订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含五年)的短期合同,也可以签订五年以上的长期合同,但第一次被录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一般应签订短期合同。有毒有害工种一般不得签订长期合同。
轮换工、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劳动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期限届满必须终止合同。
企业使用一年以内的临时工、季节工,不得安排在常年性生产、工作岗位上,双方亦应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届满必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