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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乡镇企业劳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四川省乡镇企业劳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1986年7月24日 川府发〔1986〕147号)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企业劳动安全管理,保护劳动者安全和健康,促进乡镇企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乡镇企业的工、矿、建筑业,都要遵守本规定,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第三条 本规定由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由各级安全、劳动部门监督执行。
  第四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乡镇企业劳动安全工作的领导。
  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规定。加强安全管理机构,充实专(兼)职安全技术人员,切实管好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
  第五条 乡(镇)、村和乡镇企业的主要领导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所有乡镇企业,都应从实际需要出发,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技术人员,管理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 劳动安全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法规,制订并监督执行安全生产制度、操作规程、技术措施和培训计划;开展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发现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险情时,有权立即制止作业,撤出人员,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处理。
  第七条 新、改、扩建工程,尤其是易燃、易爆和有尘毒危害工程的项目,须将产品种类、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初步设计、安全防护措施和企业负责人等,报经县乡镇企业局审核,并征得同级安全、劳动、公安、环保部门同意,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后,方能动工建厂。安全防护设施。务必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八条 劳动场所应布局合理。要有足够的采光、照明,在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处,必须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要求,生产、贮存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应有防爆、防火设施。
  第九条 各种冲压、锯、刨等设备的危险部位,各种机械设备传动装置的外露部分,必须有安全防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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