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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

  7.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经指出仍不采取措施改正,本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面临不可克服的特殊困难,确实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并征得用人单位同意的;
  9.劳动者触犯刑律,被依法逮捕,受到劳教、劳改处理的。
  第十八条 在合同期内,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合同期未满,又不具备上述第十七条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2.因工伤残,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患有按国家规定确定的职业病和因工致残,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女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及按规定体产假和哺乳期的。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对劳动合同制工人解除合同时,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本人和其户口所在的县劳动服务公司,用人单位在按劳动合同规定办理解除合同手续的同时,应在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劳动手册》上予以记载。被解除合同的城镇人员,由用人单位介绍到户口所在的县劳动服务公司;农村人员,也由用人单位介绍到户口所在地的县劳动服务公司报到,然后回原籍农村。
  劳动者在合同期间按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也应提前一个月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解除合同并办完手续后,才能离开工作岗位。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不能履行劳动合同,如属于第十七条第2、5、7项情况而提前解除合同的,要向对方赔偿经济损失,即加发辞退费,其数额为每提前一年支付本人辞退前标准工资一个半月。劳动者如属于第十七条第8项情况而不能履行合同,或未经用人单位批准而擅自离开岗位的,也要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其数额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合同书中的具体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合同期满,或因用人单位的原因以及本人的原因(不含第十七条第4、8、9项所指人员和自动离职者),经双方协商同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发给一次性的辞退费,其标准是: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包括试用期)每满一年,按辞退前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计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发一个月,不满半年的发半个月)。

第四章 劳动报酬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待遇,要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采取灵活多样的工资形式,把劳动报酬与企业的经济效益、个人的劳动成果直接挂钩,做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按劳分配,奖优罚劣。根据劳动合同制的特点,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水平应适当高于同工种的固定工。其具体办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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