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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

  2.年龄可视工种的不同要求。经协商确定具体适龄年限,对具有特殊技艺或经过职业培训的青、壮年,其年龄可适当放宽;
  3.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含同等学历);
  4.身体健康,符合所招工种的基本要求,并经体检合格。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进入用人单位后,应有三至六个月的试用期。

第三章 签约和辞退

  第十五条 签订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坚持双方自愿、平等互利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对劳动者的使用年限、生产(工作)任务、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和卫生、保险福利、劳动纪律、奖惩、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经济责任、劳动争议的处理以及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一经双方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劳动合同要抄送用人单位的主管上级和当地劳动局(科)及劳动服务公司备案。
  合同期限应根据生产(工作)需要确定。合同期满。应解除合同。除了必须定期轮换的以外,因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订合同。
  第十六条 被录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由用人单位报县劳动局(科)或劳动服务公司办理录用手续。试用期满由用人单位会同所在的县劳动服务公司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的,由用人单位与县劳动服务公司或劳动者签订合同,考核不合格的可延期三个月,仍不合格的,应予退回原户口所在地。因解除合同或延期考核不合格而产生缺额,用人单位可直接向所在的县劳动服务公司申请补充。
  第十七条 在合同期内,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招工条件的;
  2.经上级批准关停或因出现不可能迅速改变的意外情况致使生产、经营无法维持的;
  3.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合同规定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
  4.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而又屡教不改的,按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经劳动局(科)裁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或有关法规,本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
  6.本人应征入伍,或经单位同意考入大、中专学校就学,以及经批准出国定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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