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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试行办法[失效]

  (一)制定本单位卫生管理制度,负责水质的管理、检验和报告;
  (二)进行饮用水卫生宣传,对制水人员进行卫生培训;
  (三)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饮用水卫生规定和本办法。对违反行为进行监督、制止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制水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其他人员每三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包括病原携带者)和活动性肺结核以及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的,不得参加制水工作。
  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
  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办法,由省卫生厅、省建委制定。

第六章 饮用水卫生监督

  第二十一条 县以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辖区的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各级卫生防疫站为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饮用水的卫生监督。
  铁道、厂矿卫生防疫站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的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并接受当地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卫生监督员。
  第二十二条 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是:
  (一)负责辖区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评价和技术指导;
  (二)进行饮用水卫生宣传,协助对制水人员进行卫生培训;
  (三)参加新建、扩建、改建供水工程的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管理饮用水卫生许可证;
  (五)负责制水人员健康检查;
  (六)调查处理水质污染事故;
  (七)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对违反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 饮用水卫生监督人员进行现场调查,供水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隐瞒。卫生监督人员对供水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因水质污染引起中毒和肠道传染病的单位及收治病人的单位,除采取抢救措施外,应及时向当地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行为的,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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