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各县体育工作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 要把体育工作列为建设文明村镇的内容,以文化中心、文化站、青年之家为阵地,以青年民兵、学校师生和乡镇企业职工为骨干,充分发挥各类群众体育组织的作用,带动农村体育工作的开展。
  经济较富裕、体育基础较好的乡镇要争取做到有组织(建立体协,有专、兼职体育工作干部),有场地(有灯光球场、室内训练房,或其他体育活动场所),有队伍(学校、企业、行政村广泛建立运动队),有活动(平时活动以小型就地为主,每年要利用节假日组织三、五次群众性的体育竞赛和表演,年年坚持,形成传统,在体育工作方面发挥对周围农村的吸引、辐射、指导作用。)
  第十五条 各系统、各行业、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行业和基层体协,发展各种形式的健身辅导站,重视加强职工体育队伍的建设,广泛开展各类的体育活动。周末和节假日的体育比赛要逐步形成制度,并有必要的体育活动场所。
  第十六条 重视开展幼儿体育、妇女体育、老年人体育和伤残人体育。动员和组织他们积极参加体育活动,推动和创编适合他们生理、心理特点的体育项目,以促进其身心健康。
  第十七条 重视发展民族民间体育。要挖掘、整理、提倡具有中国特色的传统体育健身项目,着重开展武术等活动。可采取“民办公助”的办法,在公园、广场及适宜的开阔地段建立武术辅导站,组建业余武术骨干队伍,加强对武术的辅导工作。

第六条 运动竞赛

  第十八条 县一级应每年举行一次中、小学生运动会,每两年一次农民运动会和一次职工运动会,每三年一次县运动会,并逐步形成制度。
  第十九条 逢重大节假日,县城及其他乡镇应适当安排不同规模的运动竞赛或体育表演。
  第二十条 依靠和推动社会各行各业集体或个人办体育竞赛。

第七章 场地建设

  第二十一条 把体育场地建设列入市镇建设规划,有计划、有步骤的实现“两场一池一房”(在四面米跑道的田径场、带看台的灯光球场、游泳池和训练房)。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