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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录音录像制品管理暂行规定

  (一)各地广播电视部门应与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密切配合,对国家禁止进口的音像制品要严格清查,查出的制品统一交公安部门按规定处理。
  海关依法没收的国家禁止进口的音像制品,由海关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销毁。
  (二)加强对海外文艺录像带的审查。
  对海外文艺录像带实行区别对待方针:有益的经过审查批准,可以提供给营业性放映队(点)放映;有害的坚决查禁。审片权限,按广播电视部意见应控制在省一级。鉴于我省的实际状况,集中到省一级审查有一定困难,目前暂时实行由省和省委托地、市、州两级审查的办法。各地、市、州每年审查同意放映的海外录像片数量由省广播电视厅确定,不得擅自增加。过去各县自行审查同意放映的海外录像片一律无效,各地经过审查的海外节目。任何地区和单位不得擅自向外地提供。
  (三)任何单位都不得擅自利用差转台、转播台播放未经审查批准的海外录像节目。
  (四)拥有音像制品和录像设备的单位,必须指派专人保管,建立严格的保管使用制度。凡使用录像设备放映内容反动、淫秽录像片的,要追究借出和使用单位、个人双方的责任。
  (五)科研、文教、文艺等部门,因业务需要引进音像制品,必须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这些单位引进的音像制品不得用作营业性放映。
  播放与本部门、本单位业务有关的内部参考录像片,单位负责人要鉴定内容,确定播放范围(有密级的参考片要严格保密)。播放后应将片名、内容、播放范围、审定人逐一登记备查。
  (六)非经国家出版单位批准引进的海外音像资料,一律不得作为商品出售。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向来我省从事各项活动的海外团体和个人购买、交换、索讨、翻录音像制品。
  (八)广播电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各专业单位,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或假借名义在内部播放与业务无关的、国家查禁的音像制品;不准用这些音像制品拉关系、搞交易。
  第五条 闭路电视的管理。
  开办闭路电视(含共用天线系统),必须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到当地广播电视部门登记,报省广播厅备案。
  办有闭路电视的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宣部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旅游饭店闭路电视宣传问题的暂行规定》,一般只能播放正式发行的节目。如需播放非正式发行的节目,需经省广播电视厅审查同意后方可放映。
  第六条 对违犯本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揭发、制止、控告,任何人不准打击报复。对违犯者,由广播电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等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没收设备、吊销营业执照等处分。触犯刑律者,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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