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关于稳定教师队伍。要采取有力的措施提高中、小学教师和幼儿教师的社会地位和生活待遇。按照有关政策尽力帮助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家属农转非、子女就业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继续解决好落实政策中的遗留问题。严肃住址地处理侮辱打骂教师的事件。各级领导要从政治上关心教师,和教师交朋友,做教师的知心人,多为教师办实事、办好事,鼓励他们终身从事教育事业。要采取特殊政策鼓励教师到条件艰苦的边远山区和民族地区任都。坚决制止采取“几不要”的手段乱挖在职中、小学教师以及在大专院校毕业生分配中,不按计划办事,任意截留,“高价”拉人等错误作法。
四、经费
1.基本建设投资。在城镇,凡国家举办的中小学,其校舍新建、扩建、改建所需基建投资,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列入当地基本建设计划。城市的建设规划,应包括中小学教育设施,所需投资列入总的基建设投资中。农村乡以下中小学校舍建设投资,原则上由乡(镇)、村自筹,国家对贫困地区给以适当补助。农村集镇建设规划也应包括义务教育设施,所需资金应包括在集镇建设投资中。省、市、地、州、县都要从地方机动财力中增拨专项补助,用于教育学院、教师进修学校和中等师范学校的建设。
2.教育事业经费。按照中央《决定》精神,采取多种渠道筹集解决。(1)国拨教育经费的增长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在校学生人均教育费用也要逐步增长,各地必须保证,不得扣减或挪用。(2)地方机动财力、城市维护费和各种附加,以及中央拨发的支援不发达地区资金,少数民族实例费等,应不低于省规定的比例拨给教育使用。(3)征收地方教育费附加。在中央统一规定下达前,农村按省人民政府川府发〔1985〕第188号文《关于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的试行办法》办理;城市仍暂按1983年川府发207号文件和1984年川府办58号补充通知执行。(4)在自愿的基础上鼓励单位、集体和个人捐资助学。(5)学校积极开展勤工助学,其收入按规定比例用于办学。
要严格控制各方面向学校征收费用,减轻学校的经济负担。
五、领导管理
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是发展和加强基础教育的一项重要的历史性任务。实行基础教育由地方负责,是发展教育事业,改革教育体制的基础一环。各级政府都要加强对教育工作的领导,以极大的努力,像抓好经济工作那样抓好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