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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专利管理局调解处理专利纠纷暂行办法

  (一)请求人姓名、地址,或单位名称、地址、代表人姓名、职务;
  (二)被请求人姓名、地址,或单位名称、地址、代表人姓名、职务;
  (三)请求调处的理由、事实和要求、证据、证人的姓名和地址;
  (四)请求人持有所有专利权的证明。
  第八条 省专利管理局在接到请求书后十日内审查完毕。符合调处条件的,立案;不符合调处条件的,通知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立案调处的应的在十日内将请求书副本送交被请求人。被请求人收到请求书副本后,应在三十日内提交答辩书或有关证据。被请求人不提交答辩书,不影响纠纷的处理。
  第九条 立案后,应指定专人承办。承办人必须认真审阅请求书,答辩书和有关材料,全面地、客观地收集研究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调查取证,应由两名工作人员进行。
  第十条 调处专利纠纷时,应书面通知当事人调处的时间和地点。当事人经两次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达的,或未经同意中途退出的,如果是请求人,视为自动撤回请求;如果是被请求人,可以作出缺席处理。
  第十一条 在调处过程中,请示人增加申请项目,被请求人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请求,可以合并调处。
  第十二条 专利管理机关在调处专利纠纷时,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技术专家协助。
  第十三条 调处的全部活动应真实、准确地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拒绝签名的,应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 调解专利纠纷时,应当查清事实,分清是非,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第十五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
  (一)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地址,或代表人(代理人)姓名,职务;
  (二)纠纷的主要事实、责任;
  (三)协议结论、当事人双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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