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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根据《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对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船以及对非专搞运输的摩托车,暂缓征收车船使用税。
  (五)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车船使用税全年一次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县一级税务机关确定。
  三、本通知从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八六年应征的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按年税额的四分一计算。
  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征收,涉及面广,税源分散,收入零星。今年的征收工作还面临文件下达迟,开征的时间紧迫等困难。为此,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同时,要广泛做好宣传工作,并张贴布告,以利施行。本通知所附《关于征收房产税的布告》(样张)和《关于征收车船使用税的布告》(样张),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开征前印刷公布。
  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工作中有关具体问题,授权省税务局解释处理。

附件:一、车辆税额表


  二、征收房产税布告(样张)
  三、征收车船税布告(样张)

附件一:          车辆税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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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项目      │ 计税标准 │每年税额│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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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 │乘│ 十五座以下   │ 每  辆 │100元│
  │人│────────┼──────┼────┼───
  │汽│十六座至三十五座│ 每  辆 │150元│
  │车│────────┼──────┼────┼───
  │ │ 三十六座以上  │ 每  辆 │200元│
 动 ├─┴────────┼──────┼────┼───
  │   载 货 汽 车 │按净吨位每吨│ 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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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摩│二轮摩托车   │ 每  辆 │ 30元 │
 车 │托│────────┼──────┼────┼───
  │车│三轮摩托车   │ 每  辆 │ 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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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 │ 兽 力 驾 驶 车 │ 每  辆 │ 10元 │
 机 ├──────────┼──────┼────┼───
 动 │ 人 力 驾 驶 车 │ 每  辆 │ 5元 │
 车 ├──────────┼──────┼────┼───
  │ 自   行   车 │ 每  辆 │ 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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