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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的试行办法

四川省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的试行办法
 (1985年11月4日 川府发〔1985〕188号)


  在农村征收教育费附加,是中央改革教育体制,加速农村智力开发,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一项重大决策,是促进农村物质文明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迫切需要。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174号文件《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精神,从我省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发展农村教育的需要和农民的负担能力,对我省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提出如下试行办法:
  一、改革农村学校管理体制,实行分级管理以后,对于划归乡(镇)管理的学校,国家拨给的教育事业费,由县按照现行标准,确定包干基数,下达到乡(镇),不得减少、截留。具体包干办法由各县自行确定。今后,各级地方财政都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逐年增加教育经费,乡(镇)财政收入应主要用于教育,切实做到教育经费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国家拨款增加的教育事业经费,重点用于发展师范教育和补助贫困地区。富裕地区乡(镇)教育事业费的增加依靠自己筹措解决。
  二、征收教育费附加由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1.征收对象:
  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业人口;
  从事农村工业、商业、建筑、运输和其它服务业经营的农户和联户;
  乡(镇)从事工业、商业、建筑、运输和其它产业经营的非农业个体户;
  乡(镇)、村、组企业;
  鼓励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个人,从人力、财力、物力上捐资助学,但不要硬性摊派。
  2.征收率:
  以乡为单位,以上年农业年报为依据,按农业人口人均纯收入百分之一左右比例计征。人均纯收入在一百二十元以下的免征。
  从事农村工业、商业、建筑、运输和其它服务业经营的农户和联户按销售金额的百分之零点五比例计征。对于这些农户按其专业经营销售收入征收教育费附加后,不再按农业人口重复征收。
  乡(镇)从事工业、商业、建筑、运输和其它产业经营的非农业个体户,按营业或销售金额百分之零点五的比例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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