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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1986年11月18日 川府发〔1986〕22号)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精神,切实搞好省级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省级企业主管部门集中管理的全部预算外资金,在资金所有权、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由省财政厅“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办法。对省级企业留用的各项专用基金,仍按原办法进行计划管理。
  第三条 确定纳入财政专户储存、集中管理的资金,其解缴程序和结算办法如下:
  一、省财政厅在各专业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专户,其专户的帐号分别为:
  1.省建设银行营业部有息专户261026,无息专户261-7。
  2.省工商银行春熙路营业部专户:
  (1)企业主管部门集中资金有息专户1440104-42;
  (2)事业行政单位资金有息专户89249-08,无息专户89695-85。
  3.省农业银行成都市东大街营业部有息专户5381210,无息专户5381218。
  二、各部门和单位,在年前要对预算外资金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划清预算内、外资金和其他资金的界限。对以各种名义分散转移的预算外资金,要及时收回入帐。长期被挪借的资金要抓紧收回。通过清理,在一九八七年一月十日前,将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的银行存款余额开列清单,经开户行核对签章后,送省财政厅核定应缴存财政专户的数额。各单位根据省财政厅核定的应缴数,在一月二十五日前填写预算外资金专用缴款书,送单位开户银行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存的单位,财政按冻结存款的规定通知银行停止支付。
  三、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各部门和单位新发生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按月在次月十日前按以下办法解缴省财政厅在各专业银行开设的“省级单位预外资金”专户:
  1.属于经营性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在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和应缴税金后,其余全部解缴省财政专户;
  2.属于非经营性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即不发生成本费用的各种收入),全额解缴省财政专户。
  四、各部门和单位应缴存省财政专户的资金,实行按季汇算、年度清交的办法,不得截留坐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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