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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的补充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的补充规定
 (1986年1月6日 川府发〔1986〕2号)


  为了加强对汽车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制止非法转手倒卖活动,严禁经纪人牵线挂钩从中渔利,维护正常经济秩序,以利搞活流通,促进生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5〕6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汽车贸易中心由物资部门设立;销售点只设至省辖市、地(州),不再下设。离汽车贸易中心和销售点较远的县物资部门所属合法经营汽车的企业,可以开展代购代销业务。
  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服务公司的汽车工业贸易公司,不再下设销售机构。
  各市和有条件的地、州、县农机化服务公司,只允许为其省公司代销农用汽车。
  上述中心,公司及川府发〔1985〕93号文件允许经营汽车的单位,均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新审核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接受监督管理。
  未经批准经营汽车的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其库存汽车应从一九八六年二月一日起停止销售。分别厂型造具清册,报经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进入上述中心和公司销售,销完为止。
  二、凡经批准经营汽车的国营企业所经营的汽车,都必须进入上述物资部门的汽车贸易中心(销售点,下同)或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服务公司设立的汽车工业贸易公司交易。
  进入中心和公司的销售的各型汽车,必须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技术性能良好、附件齐全的合格产品,拼装汽车、更新报废汽车、冒牌汽车禁止销售。
  凡在中心和公司成交的车辆,应交付入场服务费(收费标准另文下达),不得向买方价外收费。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参加中心和公司的汽车交易管理工作,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并负责提供办公用房、用具、用品等设施的有关费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成交汽车的验证、盖章业务,不再收取费用。
  三、进入中心和公司成交(包括代购代销)的汽车,其发货票及有关证件,须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证盖章,否则公安、交通监理部门不发牌照。
  国家计划分配的汽车,环保、卫生、公安等部门生产改装的各种专用汽车以及外贸部门经国家批准用地方外汇进口的汽车,仍按原渠道调拨供应,由公安、交通监理部门直接办理发证手续。
  四、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可设置到市、地、州。旧机动车一般应进入交易市场交易。旧汽车亦可进入汽车贸易中心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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