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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合法权益的布告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合法权益的布告
 (1985年5月2日 川府发〔1985〕69号)


  在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为了切实保护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的合法权益,特布告如下:
  一、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的合法财产和收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
  二、凡经过批准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的经营网点和经营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三、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按照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从事各种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进行干涉和刁难。
  四、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交纳税款和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扩大征税范围和提高税率,不得擅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否则,个体工商业户有权拒付和控告。
  五、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的货源和所需原材料,有关部门应按国家规定提供方便,并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不准随意提价或变相提价;收购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的产品,不准随意压级压价。
  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对城乡个体工商业户进行敲诈勒索、强行入股;不得对城乡个体工商业户进行打击和人身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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