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临时出国团、组或人员的管理,严格遵守外事纪律的暂行规定

  五、关于临时出国团、组或人员收赠礼品问题
  1、出国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或个人索要礼品;不得暗示或以托对方代购物品为名变相索取礼品。
  未经许可,出国人员不得接受外国人、华侨等“四种人”委托带进或带出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们带进和带出物品。出国人员携带馈赠国外或港、澳地区亲友的物品,应严格执行海关的有关规定。
  2、出国人员在对方赠礼而难以谢绝时,可以收下,但一般不回赠礼品,或酌情回赠少量有意义的纪念品。如确有必要向访问国或地区的接待人员、服务人员赠送礼品时,其费用按国发〔1984〕4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掌握。
  3、临时出国团、组或人员收到对方向单位或个人赠送的礼品,应专人登记,妥为保管。回国后,赠送给单位的礼品一律交公;赠送给个人的礼品,按国内价格单价超过十五元的,由组织团、组的单位或派遣单位上交主管部门(省级机关行政企事业单位上交省府办公厅;党群部门上交省委办公厅,各地可参照这一原则办理);单价在十五元以下的小礼品,经团、组长或派遣单位审定后,可处理给个人。对应上交的礼品,特别是高级消费品,未经主管部门同意,单位不得自行留用和处理。
  4、临时出国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华侨等“四种人”进行直接或间接的劝募。严禁借“捐献”之名套汇逃税,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取私利。
  六、关于临时出国团、组或人员的奖惩问题
  1、出国管理工作是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党委和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切实搞好。各级领导干部应以身作则,不得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出国或干扰正常的出国审批、管理工作;不得对坚持原则揭发其错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一经发现有上述行为者,无论涉及到谁,都要查明情况,严肃处理。
  对在出国问题上能坚持原则,敢于揭发某些错误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上级应予支持、鼓励,并通过适当方式给予表彰。
  2、各级出国人员审批机关要严格履行职责,切实负起责任。因领导机关把关不严而出现严重问题者,要追究审批机关和审批人员的责任。审批、经办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要从严查处。
  3、财政(财务)、外汇管理部门对临时出国人员用汇及各项开支标准要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出国人员因擅自绕道或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而违反规定的开支,财会部门一律不予核销,其超支部分折成人民币从出国人员的工资中分期扣还。套取外汇的,应按国家外汇管理条例严肃处理。在国外所得的不正当收入应全部上交。私分、挪用应上交的外汇购买私人物品的,应将物品全部退交;退交物品有困难的,按国内市场价格处理给本人;所购物品用汇中,既含应上交部分,又含个人所有部分(指零用费、自由外汇)的,退交时则将个人所有部分按国家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从该物品国内市场价格总数中扣除。所有款项,一律上交省外汇管理局。绝不能让违纪的人在经济上占到便宜。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