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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临时出国团、组或人员的管理,严格遵守外事纪律的暂行规定

  临时出国人员的伙食费、住宿费、公杂费(系指市内交通费、必要的小费和公用的邮电费等项开支)要在预算标准内掌握开支,不得按预算标准包干(包括按天数或按餐数包干)发给个人或者全额报销。各项费用不得相互挪用,单项不得超支。
  临时出国人员凡在我驻外机构食宿者,按其有关收费标准开支,按实报销;由飞机上提供膳食或者房费中包含餐费的,不得再报销伙食费。
  临时出国人员个人洗衣、理发、抽烟及个人其他费用均不得在公杂费中列支。住宿费回扣、公款存款利息收入,应全部上交省外汇管理局。
  临时出国人员境内往返期间,可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报销途中和住勤补助费,不得报销用餐费。
  临时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必须要有团、组负责人或派遣单位领导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支出明细表或明细帐目,凭单据报销;对不能取得单据的,须凭支出证明报销。各种报销凭证必须用中文注明日期、品名、用途及金额,并应由经办人和证明人签字,对支出数额较大的还应由团、组长或派遣单位领导签字。
  由对方负担一切费用的,我方人员不得将国内规定的费用开支标准透露给接待单位,更不准暗示对方节省费用为自己购买物品。
  由对方资助而将伙食费、住宿费、公杂费发给出国人员自己掌握,所发标准超过财政部规定的,超过部分应上缴;有结余的,回国后一律上交省外汇管理局。
  8、临时出国人员,不得弄虚作假,多报、重报出国费用,更不得向外方索取假发票回国报销。
  9、国外接待部门、国际组织或个人赠发给出国人员的零用费、节假日补助费、途中补助费、旅游参观费、书报文化费、劳务收入和其他一切收入,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全部上缴,不得挪作他用。如果系亲友(不含在涉外活动中结识的外国朋友和华侨等“四种人”)赠送的外汇,入境时应向海关申报(出国团、组人员在入境前还应向团、组领导报告),回单位后经有关领导审查并出具证明,向外汇管理部门申报。
  10、严禁出国人员索汇、套汇、私下买卖外汇。
  11、属出国人员个人所有的外汇,须及时调回国内(境内),不得存放国外(境外)。
  12、临时出国团、组在外期间一般不举行答谢宴会。如情况特殊需要举行时,出国前应编造经费预算,报省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13、临时出国人员回国后,应将所用经费单据交组织团、组的单位或派遣单位财务部门审查盖章,十五日内向外汇管理部门核销,三十日内向财务部门结清帐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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