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出国人员应由单位选派,经省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个人不得承诺外方的邀请,也不得暗示外方邀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同外方商定出访事宜。
引进单位不得以外方是否承诺出国访问、考察作为选择“窗口公司”的条件。同外方签订各类合同,如需列入由对方付费出国访问、考察或培训人员的条款时,事先应征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出国团、组或人员的审批机关同意。
二、关于临时出国团、组或人员的管理问题
1、负有选派出国人员任务的单位,在人员出国前,要集中学习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爱国主义、国际主义和外事纪律教育。有关地区和单位的外事部门,要主动为出访人员讲解出国注意事项。跨地区、跨部门组成的临时出国团、组,由组织团、组的单位负责落实教育任务。对出国进行短期技术考察、从事讲学活动、接受培训或出席国际学术会议的专家、教授、工程技术人员及其他人员,应由派出单位分管外事工作的领导干部或主管部门的负责人,逐个谈话,鼓励他们努力完成任务,模范地执行外事纪律,为国争光。
2、临时出国团、组的团、组长,要加强团、组人员的管理工作。如遇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及时研究处理。
有三个以上党员的临时出国团、组,应建立临时党支部,负责团、组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完成出国任务。
3、临时出国的团、组或人员抵达目的地后,须及时与我驻外机构取得联系,汇报出访任务、邀请单位和日程安排等,自觉接受领导和管理。
4、临时出国的团、组或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出国任务批件所规定的出访任务、国家(地区)、时间和路线进行活动。出发前,对出访或考察项目的分布地点、完成培训任务的具体计划以及出访路线、时差、车次或航班等情况,应作调查研究。以选择最佳路线,做出合理安排,减少失误。
临时出国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增加顺访国家或地区。凡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或改变回国路线的,应事先向国内主管部门请示,转报省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因突发的特殊原因来不及向国内请示的,要征得我驻外使领馆或派驻机构同意,并出具有效证明。
临时出国人员往返路途、经停国家或地区所需时间,均计算在批准的总天数内。
5、凡赴港、澳地区或出国往返须经港、澳出入境者,应按报批程序经省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征得港、澳工委同意,并由省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能前往。任何人员未经批准,不得预先买好途经港、澳的机票;也不得在国外通过外商或港、澳商人办理前往港、澳地区的签证。
6、临时出国人员不得利用出国之机,背着组织同外国人和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以下简称“四种人”)拉关系,为自己或亲属谋取私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