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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临时出国团、组或人员的管理,严格遵守外事纪律的暂行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临时出国团、
 组或人员的管理,严格遵守外事纪律的暂行规定
 (1987年11月9日 川府发〔1987〕195号)


  为严格遵守外事纪律,有效地纠正我省少数临时出国团、组和人员中出现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临时出国团、组或人员管理上存在的问题,现根据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制定的有关政策精神,特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临时出国团、组的组团和人员审批原则
  1、派遣临时出国团、组必须贯彻“少、小、精”的原则。要按照出访任务明确、有实质性的内容和人员懂行的要求组织团、组。
  2、与出国任务无直接关系或非主管该项业务的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借故参加临时出国团、组出访;凡由专业人员可以完成的出国任务,领导干部虽分管该项业务,一般也不得随团出访。
  3、同一任务省内已派团、组或人员出访、考察的,不得重复组织团、组或派人员出国。
  同一地区、同一部门或单位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主要负责人不得同一团、组出访。
  对列入国家暂停进口的设备、国内已引进有类似的设备和只进口单机设备的项目,不得出国考察。
  4、由各市、地、州派遣出国团、组或人员的请示报告,组织团、组或派遣人员的单位应同当地外事部门会签后上报。
  中央有关部门下达给其驻川单位的出国任务批件,人员派出单位须抄告当地外事部门;由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出国的团、组或人员其行政和党的关系在市、地、州的,由省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或归口审批办理部门将出国任务批件抄送出国人员所在地外事部门。
  5、各级党委授权的出国人员政治审查部门和政审批准机关,要按照中办发〔82〕26号和川组发〔84〕27号文件精神,对拟派出国的人员认真审查,严格把关,要克服对出国人员只重业务条件而忽视政治表现的倾向。
  6、审批部门或归口审批办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出国人员的审批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坚持原则,一律不予批准。对已经批准出国,但在出发前发现不合规定的,原审批机关应坚决予以纠正。属个别人的问题,个别纠正;问题较多的,则调案重批。
  7、派遣出国团、组,要严格控制团、组人数和出访时间。专业性小组一般不超三人;综合性考察组一般不超过五人;友好访部团、组一般不超过六人。只出访一个国家一般不超过十天;出访两个国家一般不超过十四天;出访国家超过两个的,一般不超过二十天;最多不得超过三十天。
  8、各部门、各单位拟派出的出国人员,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前,一般不得向被派者本人透露,也不得提前办理制装等有关出国事项,更不得由本人催办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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