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派遣临时出国
人员和邀请国外人员审批权限的实施细则
(1986年2月19日 川府发〔1986〕30号)
四川省派遣临时出国以及赴港澳地区人员和邀请国外以及港澳地区人员来川事项(以下简称出国和来川事项),除按中发〔1985〕10号文件第二、三条的规定办理以外,其他按以下办法归口管理,分级审批:
一、省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1、报请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务院审批的出国和来川事项,由省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上报。
2、报请中央、国务院归口部门(外交部、经贸部、国家科委、文化部、教育部、国防科工委、中央宣传部、中央联络部、中央统战部、中央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的出国和来川事项,经省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主办部门上报归口部门。
3、副地专级以上干部的出国事项。
4、除了中发〔1985〕10号文件第二条所列事项以外的其他赴港澳地区事项,由主管部门报省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征得港澳工委同意后批复,并报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备案。
5、会签我省各部门派遣的重要团、组和人员(副省长级以上干部)出国及邀请重要的外国人来我省访问的上呈报告。
二、省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授权分管省人民政府外事工作的领导成员审批:
1、文教专家、短期讲学者、进修生、留学生、研修生、短期轮训班和按协议交流的学生的出国和来川事项,以及文教专家、外籍教师和访问学者的亲属来川探亲事项。
2、教育考察、教学访问和进行校际交流的出国和来川事项。
3、已建立友好城市关系之间的互访事项。
4、参加非科技性的一般学术会议人员的出国和来川事项。
三、由分管对外经济贸易工作的外事领导小组成员代省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1、对外经济贸易方面的出国和来川事项。
2、已经批准立项的引进技术设备考察、培训、金融信托投资,经济合作和承包业务方面的出国和来川事项。
3、出国和在川举办规模一千平方米以下的展销会。
四、由分管科学技术工作的外事领导小组成员受省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审批: